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蘭訴訟代理人 陳南瑜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國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