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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 告 張崇濤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崇浴人原 告 張崇藩被 告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林顯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確認經界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