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 告 鄭辰科訴訟代理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安綜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