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 告 吳宴堂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上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視覺障礙福利協進會間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00,040元。其中,關於原告所請求延長工時工資1,021,479元、特別休假工資80,325元,合計1,101,804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95元;另請求原告代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149,070元及被告應提繳49,16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198,236元部分,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95元(即5,995+2,100=8,0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