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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上列原告與被告仲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5,0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並請補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乙份俾本院送達被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裁判日期:201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