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上列原告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請求退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