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 告 陳烈圳被 告 林合棟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合棟等間請求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權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臺中市○○區○○○路○段○○○號地下三樓編號71號停車位之價值。逾期不陳報,即逕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30號之裁定(與本件訴訟標的相同)核定本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日期: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