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 告 謝佩真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被 告 王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萬7570元【按系爭土地民國10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4萬1000元/平方公尺,而原告主張占用面積為26.77平方公尺,則41000×26.77=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