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蔡奇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亞石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