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賽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陵基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豪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8,239元【計算式:人民幣164,674元合計為新臺幣815,466元(以起訴時之105年1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每1元人民幣兌換4.952元新臺幣計算,164,674×4.952=815,466,元以下四捨五入);加上新臺幣972,773,合計為新臺幣1,788,23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