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小榆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