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陳佩琪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被 告 陳舜田
張阿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4,378元(19200元+190800元+0000000元=2,814,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91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核費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