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