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40號原 告 徐淑珠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咖維間請求房屋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