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48號原 告 第一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姝祁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 萬18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