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林法瀚被 告 林士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依據民法第792 條規定請求被告容許原告之鄰地使用權,訴之聲明第2 項係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顯係以一訴主張兩項訴訟標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並未陳報其所有之利益,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 萬元計算;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7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12萬元=17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