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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1號原 告 吳金連

楊慧君被 告 科博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唯銘上列當事人間大廈管理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做之決議無效,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科博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所為之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修改社區規約條文及通過社區重大修繕等議案無效(雖原告聲明分列第1、2項,但聲明第1項請求重新選舉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乃確認上開決議無效之當然結果,故不另予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案由:大廈管理事件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