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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80號原 告 傅淑珍被 告 沈江淑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登記為臺中市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101-6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5分之2),及同上區段3476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協同原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83,500元【計算式:土地101-66地號部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6000元面積106平方公尺2/5=0000000元、101-67地號部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6000元面積123平方公尺2/5=0000000元;建物部分,上揭房屋課稅現值為53900元;0000000+0000000+539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日期: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