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 告 王佳和
陳滿麗張淑貞黃淑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汪玉瑲、王渝嬪、王瓊燕、王渝瑄、王渝樺、王渝霈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2,6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