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86號原 告 吳僑生被 告 秀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
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