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88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江明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萬484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及637地號土地,故依該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再加上不當利得新臺幣8萬2690元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