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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0號原 告 鍾嚴秀琴

嚴秀紅嚴以晴林松柏林炳耀林秀菊林秀真林樹旺兼共同訴訟代 理 人 嚴秀鑾被 告 林聰敏

林炎煌嚴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里區○○段800-7 、801 、80

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地號土地所有權返還原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資料,上開806 、809 地號土地已於103 年3 月14日合併至同段805 地號土地,同段805 地號土地於同年月19日因判決分割出805-1 、805-2 、805-3 、805-4 、805-5 、805-6 等6 筆地號,嗣805-4 、805-5 、805-6 等3 筆地號於同年12月25日合併至805-3 地號,805-3 地號復於同年月25日分割出805-7 地號土地,是應以805 、805-1 、805-2 、805-3 、805-7 等5 筆土地作為計算805 、806 、809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801 地號土地現已查無此地號,故不予計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16,0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編號│土 地 地 號 │105年1月│面積(平│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 │公告現值│方公尺)│ (註) │ │├──┼───────────────┼────┼────┼────┼───────┤│ 1 │臺中市○○區○○段○○○○○○號 │22,700元│ 958.38│ 全部│ 21,755,226元│├──┼───────────────┼────┼────┼────┼───────┤│ 2 │臺中市○○區○○段○○○○號 │22,700元│ 55.45│ 全部│ 1,258,715元│├──┼───────────────┼────┼────┼────┼───────┤│ 3 │臺中市○○區○○段○○○○號 │22,932元│ 963.58│ 3/144│ 460,350元│├──┼───────────────┼────┼────┼────┼───────┤│ 4 │臺中市○○區○○段○○○○號 │22,700元│ 694.22│ 3/144│ 328,308元│├──┼───────────────┼────┼────┼────┼───────┤│ 5 │臺中市○○區○○段○○○○○○號 │22,700元│ 577.39│ 3/144│ 273,057元│├──┼───────────────┼────┼────┼────┼───────┤│ 6 │臺中市○○區○○段○○○○○○號 │22,700元│ 817.29│ 3/144│ 386,510元│├──┼───────────────┼────┼────┼────┼───────┤│ 7 │臺中市○○區○○段○○○○○○號 │22,700元│ 567.24│ 3/144│ 268,257元│├──┼───────────────┼────┼────┼────┼───────┤│ 8 │臺中市○○區○○段○○○○○○號 │22,700元│ 489.25│ 3/144│ 231,374元│├──┼───────────────┼────┼────┼────┼───────┤│ 9 │臺中市○○區○○段○○○○號 │23,287元│ 187.92│ 3/144│ 91,169元│├──┼───────────────┼────┼────┼────┼───────┤│ 10 │臺中市○○區○○段○○○○號 │23,287元│ 336.06│ 3/144│ 163,038元│├──┴───────────────┴────┴────┴────┴───────┤│註:權利範圍依原告所提之103 年6 月26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之持分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5,216,00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