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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3號原 告 禾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8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00元,應繳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3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