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54號原 告 江明山被 告 林安文
謝全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3,380元【即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500元×面積(77.71 平方公尺+54.97 平方公尺)+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45,
400 元=3,663,3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