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 告 黃冠瑋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謝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8,000 元(返還本票部分20萬元,請求給付加盟金194 萬8 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 2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