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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22號原 告 蘇振賢被 告 東咊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秋楠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保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