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王嘉聰
林秀卿被 告 王坤和
王嘉慶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