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上原告與被告林欽南間返還押租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