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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葉典

張益銘曾馨儀杜明燦鄭和宜鄭基鋒陳畯暐趙秋子林育維詹士逸劉佳靈宋明鑑吳綵彤鄭力豪黃政雄周育昭湯仁亮鄭芸芳鄭慈方梁家瑜陳宗佑陳威全陳錦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裁判案由:返還預約金
裁判日期:201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