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658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2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