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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8號抗 告 人 林祥韻訴訟代理人 何昱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欣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1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