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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卓鉑淵上原告與被告張進墘間返還居間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