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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被 告 陳美月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3,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52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