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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張意明原告因請求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