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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楊宛蓁代 理 人 楊璧榕律師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歡樂家族社區管理委員會、一零四富有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街○○○○號編號B1-6停車位之市場交易價值或鑑價報告】,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將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暫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