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魏永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被 告 魏永峰上列人當事人間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5,5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