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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被 告 張捷安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日期: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