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婉玉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