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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仲甫上列原告與被告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給付退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