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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陳烈圳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合棟間請求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權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臺中市○○區○○○路○ 段○○○ 號地下三樓編號71號停車位之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