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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鄭俊杰被 告 林聖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84萬2000元【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以系爭二筆土地105年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之總和,再加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金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