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林凰堯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淑惠間請求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林凰堯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淑惠間請求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