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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兼被選定人 賴艾礽

黃帷瑄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下稱威爾斯補習班)、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資融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威爾斯補習班給付原告及各選定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另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遠信資融公司對原告及各選定人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7,36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即101 萬0,460 元+40萬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0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 │ 金 額 ││姓 名├────────┬────────┤│ │威爾斯補習班部分│遠信資融公司部分│├─────┼────────┼────────┤│賴艾礽 │ 113,700元│ 39,000元│├─────┼────────┼────────┤│黃帷瑄 │ 56,300元│ 31,000元│├─────┼────────┼────────┤│蔡承芯 │ 38,490元│ 30,400元│├─────┼────────┼────────┤│蔡仲軒 │ 109,200元│ 24,000元│├─────┼────────┼────────┤│江孟樵 │ 70,200元│ 54,000元│├─────┼────────┼────────┤│劉秀芬 │ 128,200元│ 24,000元│├─────┼────────┼────────┤│林振偉 │ 107,930元│ 42,000元│├─────┼────────┼────────┤│廖瑋彬 │ 101,930元│ 42,000元│├─────┼────────┼────────┤│張文權 │ 112,700元│ 36,000元│├─────┼────────┼────────┤│蔡景全 │ 33,800元│ 46,000元│├─────┼────────┼────────┤│魏豪毅 │ 138,010元│ 38,500元│├─────┼────────┼────────┤│合 計│ 1,010,460元│ 406,900元│└─────┴────────┴────────┘附件:

┌─────┬──────────────────┐│選定人姓名│ 住 址 │├─────┼──────────────────┤│蔡承芯 │臺中市○○區○○○路○○巷○號 │├─────┼──────────────────┤│蔡仲軒 │彰化縣○○鄉○○村○○○街○○○巷○○號 │├─────┼──────────────────┤│江孟樵 │南投縣南投市○○里○鄉路○○○號 │├─────┼──────────────────┤│劉秀芬 │臺中市○里區○○街○○○巷○號 │├─────┼──────────────────┤│林振偉 │臺中市○區○○○路○○○○○號7樓 │├─────┼──────────────────┤│廖偉彬 │臺中市○里區○○街○○○巷○○號 │├─────┼──────────────────┤│張文權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蔡景全 │臺中市○○區○○○街○○○巷○○號 │├─────┼──────────────────┤│魏豪毅 │彰化縣員林市○○里○○路○段○○○巷○○號│└─────┴──────────────────┘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