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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周、陳正博間因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世周、陳正博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世周、陳正博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萬128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81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