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6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秝蓁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3,0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