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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7號原 告 阮秋宏被 告 王詩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解除套繪)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700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解除套繪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12,300元/㎡69㎡=84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