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湯偉時被 告 徐華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華龍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帳戶名義人湯徐華鳳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其孳息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