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允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玲被 告 苑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敏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3370元,應繳裁判費2 萬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 萬109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