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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林照燕被 告 謝宜秦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