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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蔡淑德

蔡淑馨蔡淑瓊蔡淑媛蔡美萍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蕙霙、宋柏翰、宋怡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裁判日期:2016-06-01